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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1

      最近几年,民法领域立法力度很大,如果今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民法领域法律体系就基本完善了。从实质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新《选举法》草案最大的进步就在于实现平等。市场经济,首先强调平等,包括经济上的平等,也包括生活中的平等。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实现平等目标的条件已经具备,这就是这部法律最大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最后一年。目前我国距离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多远,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全国人大的工作重心应作何调整?围绕这些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

      记者: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您觉得,我们目前离这一目标还差多远?

      梁慧星: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最后一年。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的管理、经济的建设,都要依靠法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无论是政治建设还是经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立法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了这么多法律后,怎样判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论的问题。一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基本法和部门法典。一般认为,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就是刑法、民法等几典的完成。在我国,除了民法典以外的几典都已经完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变化和转轨中,早在1982年就明确了先制定专门法,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2002年我国尝试起草民法典,但是遇到诸多问题,于是又回到了1982年的立法方针。最近几年,民法领域立法力度很大,如果今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民法领域法律体系就基本完善了。从实质来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新《选举法》草案最大的进步在于实现平等

      记者:在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选举法》草案,您认为,最大的意义是什么?

      梁慧星:在刚刚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选举法》草案。此次修改选举法的重点是,落实党的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考虑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对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地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对于一些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暂不作规定,以便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新《选举法》草案最大的进步就在于实现平等,这是党的提出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初期强调工人阶级,强调领导地位。现在完全不同,宪法规定我国要建设社会卞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首先强调平等,包括经济上的平等,也包括生活中的平等。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实现平等目标的条件已经具备,这就是这部法律最大的意义。

      当然在法律修改中,在程序上、具体实施中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间题。例如,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我国有上亿流动人口,怎么保障他们的选举权?让流动人口回到家乡投票,可能做不到;让这些农民工在当地投票,也有问题,会增加流人地人口的基数,减少人口流出地人口的基数。现在的解决办法是委托投票,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弊端,所以有些人大代表曾建议删除委托投票,当然这次修改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审议时觉得不能删除。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中的问题,现在全国人大明确提出要正视这些问题,要继续研究。

      记者: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您也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您参与制定过法律的一些情况。

      梁慧星:本届人大,包括前几届人大,都致力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制定了多部重要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大部分法律我也参与其中。

      九届全国人大制定了统一《合同法》。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存在三个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各自规范不同的关系和领域,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随着上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现代化的合同法,就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统一《合同法》的及时启动,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直到现在,在国内外反响都很好。

      十届全国人大制定了《物权法》,这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我国制定《物权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必要性。第一,保护合法财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就是财产。我们的社会逐渐富裕,人民有了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是这些财产的界限如何划定?安全怎样得到保护?对财产的运用应该有什么权利?这些都需要《物权法》作出规定。第二,现代社会是个风险和危险度非常高的社会,过去是熟人社会,现在是陌生人社会,人是流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害也非常多。高度的工业化、发达的科学技术以及高速的交通工具,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增加危险。比如说汽车,以前北京很少有汽车,人们走路都是走马路中心,没有危险。但是现在交通事故是人身伤害最多的因素之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的安全感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被侵犯怎么办?这些也需要《物权法》作出回答。第三,我国的改革开放是政府主导型,从单一公有制突然转向市场经济,一个结果就是行政权力膨胀,很容易导致滥用,损害人民权利。行政权力滥用最典型的就是强制拆迁。人民政府设立拆迁办公室拆人民的房子,这在历史上没有过,也是说不通的。所以党和国家下决心要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涉及整体和局部利益,涉及近期和长远利益,有些地方靠卖土地支撑财政,本身就有很强的冲动去强制拆迁,但是国家性质不允许这样做,如何处理就是一个矛盾。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钓鱼执法”,北京摊贩悲剧等等。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要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但是面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不仅个人没有尊严,整个中华民族都会没有尊严。

      所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全力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虽然条文不多,但是非常重要,关系到每个人,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权利保护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作为构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一部分,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作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也息息相关。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我们的社会,医患纠纷是很突出的一个问题,一些医疗事故中,对患者造成损害,需要去鉴定,但是我国现在都是医生之间相互鉴定,这种方式本身就有问题,不管存不存在相互包庇,患者都可能会怀疑,所以引起的纠纷非常多。现在《侵权责任法》强行规定,医疗损害发生后,如何确定过错,怎么追究责任,例如,医院方面隐匿、销毁、伪造病历,现在直接判定为过错。这些规定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完全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患关系,相信能够增进医疗事故裁判中的公正性,能够缓和医患关系,有很大意义。

      记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步伐可能就会渐渐慢下来,您认为未来人大工作的重点应该是什么?

      梁慧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全国人大的工作重心就需要与时俱进地转移,一方面是转移到继续完善法律体系上来,另一方面是转移到监督法律实施方面来。

      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有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制定法律,一些在单一公有制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可能就不符合当前的发展实际。社会发展变化非常巨大,新的法律制定后,旧法和新法的矛盾就日益显示出来,所以应及时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另外就是法律的解释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很多,不可能全都协调一致。宪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但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绝大多数不是法律专家,解释起来也存在难度,到现在,除了香港问题解释过一次,几乎没有行使过这项权力。现在对法律的解释完全依赖于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有些已超越了宪法的规定,所以人大常委会应该重视和落实这个问题。把法律解释职能落到实处的一个措施是建立统一解释宪法法律委员会,可以是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归法律委员会代管,针对法律协调、法律体系完善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释的方案,然后交常委会审议,以常委会名义发布。

      法律的实施也是未来人大工作的重点之一。《物权法》制定时社会反响很好,但是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老百姓说《物权法》就是“无权法”,就是因为法律执行不到位,没能产生应有的效力。所以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委员长在工作报告里就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行力度,开展专项质询。

      记者:刚才您提到.完善法律派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修订一些时间较为久远的法律,您认为,目前我国亟须修改的法律有哪些?

      梁慧星:目前,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需要尽快予以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当时仍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长期物资严重匾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过分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继承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7个年头。17年来,航运实践已经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国际国内立法环境有了很大的发展,《海商法》自身也显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不能适应我国海运和经贸事业发展的要求。

      梁慧星:《继承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之久,25年来,我国已经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相当发展,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同时,《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

      一是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立法应采取列举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

      二是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法乃私法,应重视并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志之尊重。

      三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定继承人之范围。

      四是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应当采取固有权说,被代位继承人即使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也得代位继承。

      五是关于遗嘱的形式。(一)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二)应承认打印的由亲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三)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四)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

      六是关于特留份制度。建议创设特留份制度,以遏制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切实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以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秩序。

      七是关于补充继承制度。补充继承能够更加充分地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行的继承制度,我国继承立法亦有明确规定的必要。

      八是关于遗嘱执行制度。关于遗嘱执行,继承立法应规定下列制度: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确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撤销等。

      九是关于遗产分割制度。(一)遗产“归扣”,我国继承立法应规定“归扣”制度。(二)遗产分割的效力。我国继承立法应吸收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为继承人共同所有。

      一是我国航运业迅猛发展,要求修改《海商法》。据统计,1998年年底,我国共有国际海运船公司260家。到2009年年底,我国从事国际航运企业已达5571家。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40位,已跃升至当今排名第4位。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航运业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使中国在世界航运界的地位明显提升。然而,航运实务中所涌现出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例如,物流运输业迅猛发展所引发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等等,从现行《海商法》中均不能找到答案。

      二是国家相继颁布的许多重要法律,与《海商法》的规定不协调,要求修改《海商法》。与《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的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与《海商法》有密切关系的公法性质的立法,如《船员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不仅有许多规定与《海商法》不一致,而且直接影响到海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上述国内立法的新发展,导致现行《海商法》与一般法不一致,为了理顺《海商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尽快修改《海商法》。

      三是国际海事立法的新发展,要求修改《海商法》。《海商法》在制定时,广泛借鉴了当时的国际公约、体现国际海事惯例的民间规则和标准格式合同范本。但《海商法》实施之后,国际海事立法再度活跃,一些新的或重新修订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相继出现。例如,《汉堡规则》、《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民间规则或者是合同范本,体现了航运实务的新发展,反映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动态与趋势,必将对航运实务与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海商法》,借鉴这些国际海事立法中合理的、先进的、符合航运和贸易实务的内容。

      四是弥补、修正《海商法》的不足,要求修改《海商法》。《海商法》在目前看来,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例如,《海商法》将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规定为两种不同制度,人为地使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由两个法律调整。当前,我国实行统一的海上运输法律体系的条件趋于成熟,应当通过《海商法》的修改,将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从而构建统一的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机制框架。再如,由于受《海商法》起草、论证的局限,对一些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延,本应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例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和沉船沉物打捞的民事责任,迄今仍付阙如。还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问题,《海商法》仅有5条原则性规定,很不适应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和国际蓬勃发展的“门到门”运输方式的现实。此外,《海商法》使用的一些文字或者表述有待进一步澄清和统一。

      五是当前已具备修改《海商法》的有利条件。近20年来,《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已经得到普及,《海商法》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高。航运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海商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体现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我国已经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自1987年至2009年,海事法院一审审理的海事案件已达到10万余件。我国海事仲裁受案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丰富的海事司法实践,为检验《海商法》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